一、舆论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传播学原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有***、有目的地向受众传递经过选择的信息,宣扬己方对特定***的立场、观点和看法,阻断、瓦解和反击敌方的舆论攻势,从而影响受众的情感和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影响民意归属,造成有利于己的舆论态势。
二、心理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心理学原理,以特制信息为武器,运用多种手段,改变敌方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摧毁敌方抵抗意志,弱化敌方作战能力,巩固己方心理防线,力争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胜利而展开的对抗活动。
三、法律战,是指战争双方依据国内法、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通过各种形式揭露敌方违法行为,夺取法理优势,争取国际政治和道义支持而展开的有利于己、不利于敌的法律对抗活动。
舆论战:敌对双方通过控制、利用各种传播工具,对涉及战争的重大问题进行导向性宣传的舆论对抗活动。对引导和控制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己、不利于敌的舆论态势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舆论战的主要功能在于弘扬战争正义,争取民众支持;揭露对手,陷其于不仁不义之地;激发己方斗志,凝聚军心士气;削弱敌方斗志,分化瓦解敌军。舆论战的主体,既包括发动舆论战的国家和政治集团,也包括舆论战实施的作战队伍。舆论战的客体即舆论受众,指受到舆论战所影响的群体。舆论战的作战方式,即精心调控媒体,策划、制造、筛选和传播信息,争取、控制、影响受众的信念、思想、心理等。舆论战的作战手段,既包括电视、广播、因特网、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实体,也包括这类传播媒介的高技术运用。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 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公民个人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律和社会及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对执政党和***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有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社会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各政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这是人民***原则的直接体现。
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法律强制性,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