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同居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是双方单身的同居关系,还一种是一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这类同居身份关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法律在两者的处理上有较大的的差别,这里我就先谈下其中一种就是双方单身的恋爱同居关系。
你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好像坊间都在说这句话,这句话本身就存在法律上的歧义和漏洞。说这句话的人要表达的的更深层含义就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这个问题如果和婚姻关系对立面看,两者相比较,就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了。
其实,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讲,同居关系需要处理的总共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同居身份关系解除,这种同居关系解除只要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即可解除,不需要任何的手续,相比较婚姻关系就需要通过离婚诉讼或者离婚登记来解决。所以说,平时大家在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该指的就是这第一种情况,也是第一层意思,同居身份关系解除不受任何限制,这是道德范畴,不受法律的调整。除非出现有配偶的同居关系时,那是受到法律的调整的,也就是法律不会保护此类的同居关系,会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种情况是同居解除时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上叫同居关系析产,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余无法分割的或者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共同原则来进行处理,所以说在财产问题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是法律给出了区别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处理方法。如果是有配偶同居关系的情况,那么对于财产分割显然是无法达成的。
第三种情况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此类问题可以***用婚姻法等规定处理,也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是受到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这个问题不管是恋爱同居还是有配偶者同居均需要抚养,法律上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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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分两种情况,一种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已达到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共同生活中感情确已破裂,则需通过法定离婚程序解除;一种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双方之间无夫妻间的扶养、继承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如一方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可自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则适用婚姻法关于该方面的规定,与婚生子女关系用一。财产关系则不适用婚姻法方面的规定,但依照共同共有原则去依法处理。
严谨一点说,同居关系中俩个人做为个体,法律是保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利例如言论,劳动,肖像权,名誉权等;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关系,因为法律上没有同居法律关系的概念,所以按照个人之间经济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如给女方赠物,借钱等;
最后在俩个人的同居本身的行为关系,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说我俩同居了另外那方就不能结婚了)。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
同居关系决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所能受理的仅仅是彼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